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党员教育设备网络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设备网络管理档案,对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网络帐号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条 党员教育设备要由专人管理,用于党员教育,不能挪作它用或者私人占用,在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好移交手续。
第三条 党员教育设备、音像学习资料等要严格按技术要求存放,做到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高温。要爱护设备,定期保养,严格按规定的要求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操作,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送专业人员检修。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使用,杜绝一切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网络实行专户专用,上网账号、密码专人管理,严禁私用。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工作机制,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六条 建立设备、网络运行和维护、维修档案,及时记录设备网络运行和维修情况。
第七条 明确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遗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