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04 11:03:22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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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及院领导安排,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评议时间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末,时间半个月至一个月。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安排在年终(12月份)结合党支部工作总结进行。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条  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党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纪,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具体的评议过程中,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党员的要求,可调整和增加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第三条  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第四条 表彰和处理。

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