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11人被判处罚
发布时间:2019-09-14 15:37:46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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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莒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这是莒南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1月份以来,王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莒南县相沟镇驻地刘某某的大院内建设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的炼油厂并招聘炼油工人张某某、刘某某、耿某某、张某等6人非法炼油牟利。其中,朱某某、高某某负责向王某某提供炼油原料危险废物废油土、废油沙,王某作为技术员带领工人炼油。至2018319日,王某某、王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油土、废油沙400余吨炼油,提炼出48.5吨油对外销售牟利,炼油后的剩余蒸馏残渣343.979吨,未处置的废油土27.72吨、废油沙20.89吨。经莒南县环保局检测认定,该废油土、废油沙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经莒南县环保局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该非法行为造成的环境直接损失及治理费用进行评估,修复费用为236000元,危废处置费用2158238.5元。莒南县环境保护局支付本次鉴定评估费49794元。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王某某、朱某某等11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污染的土壤一直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王某某、朱某某等11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构成侵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起诉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等11人及时处置炼油现场的残渣、废油土、废油沙,若逾期未处置,承担处置费用2158238.5元。2.依法判令王某某等11人修复炼油现场受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若逾期不恢复,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6000元。3. 依法判令王某某等11人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9794元。

2018年1225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并处十二万元到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求全部获得了支持。目前,王某某等11人的环境修复费用236000元及鉴定评估费用49794元已向莒南县人民法院缴纳完毕,危险废物正在处置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