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2 10:54:07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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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第二条  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年初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一年内不进行较大变动。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第三条  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每月25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在每月28日前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以支部为单位转交上级党(工)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并公示。

第六条  党员因外出务工、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第八条  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党支部每月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